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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住建部撤销江苏一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律媒智库 律媒智库 2023-03-25


刚刚(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建督撤字〔2021〕19号),撤销徐州一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原徐州一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律媒智库】通过天眼查获悉,徐州一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倪路路,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经住建部调查核实——

2018年8月30日,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平移给徐州一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一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2014年7月9日,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申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金融商务第一街区B3-1号地块工程”施工单位系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非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业绩。该公司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2021年4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经研究,决定撤销徐州一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原徐州一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对决定不服,相对人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近来,企业因违规被行政机关处罚的事件屡有发生,企业合规法律服务必须引起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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